田薇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4)
按照马克斯·韦伯(M.Weber)的说法,现代世界是一个“理性化”的秩序,社会制度建构的基础不再是传统社会的宗教尺规,而是理性化尺规,宗教从社会的中心退到边缘,无法履行社会整合的统一功能。按照另一位社会学家卢曼(N.Luhmann)的看法,现代社会是一个“分殊化”的过程,宗教也像政治、科学、道德一样分殊为一个特殊的领域,各个领域有着自身独特的功能,宗教不能再像传统社会那样越出自身为社会提供统一的价值尺规,并拥有社会性的支配法权,特别是宗教和道德的分化,更使宗教无权直接为社会伦理提供普遍准则[1]。韦伯和卢曼的理论表明,一方面是宗教在现代社会的“位置”变化,另一方面则是现代生活“意义共识”的缺席。换言之,现代社会意义共识的缺席是以宗教发生的重大变化为标志的。
究竟该如何审视和评价这种宗教变化及其后果,进而重新定位宗教在现代人生活中的意义?我们下面透过西美尔和卢克曼的宗教理论的视镜来关切和探寻这一问题。
一
在西美尔(G.Simmel)独具特色的宗教理解中,强调“宗教”(Religion)和“宗教性”(Religiositaet)的区分。在他看来,“宗教”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教义和机构,“宗教性”则既非外在的事物,也非思辨的超验产物,而是一种内在的灵魂天性。换句话说,“宗教”指涉一种外形式的客体宗教,是后天之在的建构结果;“宗教性”指涉一种内形式的主体宗教,是先天之在的天然品性。他说,宗教性“是我们灵魂中的一种存在或事件,是我们天赋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