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文
(1.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60;2.中共中央编译局,北京 100032)
中共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明确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并强调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此种认识和决定是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结构经历复杂转型,政治和行政生态发生深刻变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需求逐渐增长的背景下提出的,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因此,存在如下两方面的关键问题:一是执政党如何在变迁社会中夯实其执政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如何成为领导民意的核心,社区党组织整合其他社区组织何以可能、路径何在?二是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诉求如何有序释放,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何种机制方可实现,党和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治的关系怎样协调?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深入,城市社区中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社区形态正处于深刻变化和转型之中,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客观存在,业主维权行动频发,这给基层党建工作提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