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利华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400031)
法学研究
美国判决要约规则的解析与借鉴
袁利华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400031)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与大多数州都规定有判决要约规则。判决要约规则一方面维护诉讼公平的价值理念,在当事人拒绝要约而最终获得的审判结果并不比对方先前发出的要约更好且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受到一定惩罚,从而避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坚持诉讼而不公平地承担诉讼费用;另一方面它促使当事人合理谨慎地考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和解要求,客观上充当了民事诉讼和解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在促使纠纷解决和防止诉讼拖延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最后,结合现实情况对我国的诉讼和解与判决要约规则进行了比较,以资借鉴。
判决要约规则;和解;诉讼费用
在美国,联邦法和许多州法都规定有判决要约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L)第68条*以下简称为联邦“第68条”。见http://www.law.northwestern.edu/searlecenter/papers/Shepherd_Offer_of_Judgment_Rules_FINAL.pdf.,判决要约规则(Offer of Judgment Rule)是指辩护方在民事诉讼中向对方发出一项包含特定条款并允许作成判决的要约,如果该要约被接受,则法庭根据要约的条款内容作成判决;如果该要约被拒绝,而最终的法庭审判判决效果并不比最后一项要约更好,那么拒绝要约的一方要接受一定的惩罚。此外,美国许多州也规定了判决要约规则,有一些州称之为和解要约规则(Offer to Settle Rule或者Settlement Offer Rule),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以协议的方式结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