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
通常认为,自由意志亦即意志(的)自由,或者说,人们经常将自由意志混同于意志自由。①关于这一点我们只需翻看我国关于意志自由的教科书,或者有关哲学、宗教、法学类辞典中关于意志自由的解释就可一目了然。然而,自由意志(free will)是形而上的,其目的是寻找意志依循的法则,因而是制定法则的能力以及依据法则进行选择的能力;而意志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却是经验的、有条件的,其目的在于判断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个是理性、一个是感性,一个是先验的思辨、一个是经验的考察,二者如同水火不相容。一个现实的人,既是他律的,因为他受到各种自然境况的约束和限制;同时又是自律的,因为理性引导他依照普遍必然规律而行动。那么,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要求一个现实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便成为一个哲学难题,而对于法学而言,这是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绕开的“阿基米德之点”,因为它涉及到外部强制的正当性、有效性以及客观必然性。
关于意志与自由的概念,梯利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意志’一词可以表示自我对待自己的观念的态度,构成决定的因素、命令或禁止,这是狭义的意志。我们也可以用‘意志’这个词表示意识的冲动性质、行动倾向、灵魂的自我决定能力,即所谓的精神的力量。”②[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6页。后者,即所谓的精神力量,可以表现为意志力,即意味着坚持、忍耐、毅力等;也可以表现为创造力或者是反叛的力量,即意味着创新、颠覆甚至是破坏的行为倾向,感性或是冲动也可以称之为意志,如叔本华所谓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