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华
(南华大学图书馆,湖南 衡阳 421001)
图书馆著作权保护问题在我国原有的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存在激烈的争论,最终以成文法得到初步明确;但是国家相关部门还从来没有针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发布专门的行政性文件。2009年10月,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切实加强图书馆领域的著作权保护[1]。这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的反饷,图书馆界对此更是倍加关注。
《通知》是新中国历史上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图书馆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发布的第一份专门文件,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原文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有较详细的条款规定[2],通过细读其中的条款可以发现,《通知》的关键之点表现在:阐明了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大意义;提出了依法管理图书馆的明确要求;强调了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规则;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能。《通知》的目的在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化、启迪智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要的重要作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