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的生态分析

2011-04-13 03:11:41金太军赵军锋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金太军 赵军锋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要素。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08年和2009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激烈程度更是超过以往。①转引自孔凡河:《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治理机制创新探究——基于群体性事件的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冲突的显性形态,是社会矛盾逐渐激化、集中爆发的动态行为过程。从政治生态学角度讲,任何一个政治系统都处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之中,政治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通过输入—转换—输出,实现两者之间持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以保证各个部分的和谐共存、协调合作,达到一种动态平衡,实现与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外部环境是与政治系统有关的、在政治系统之外的各种条件之和,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技术环境和国际环境等。外部环境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并产生各种新的要求和压力输入到政治系统中。而且,政治系统往往滞后于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就是说,政治系统一般是应外部环境的要求而变化的,政治系统只有在不断的创新中才能与外部环境保持良好的动态平衡。②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8页。一旦政治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失衡,“它在对环境的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往往是不对路的,甚至会造成社会环境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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