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贵仁
(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我国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是地方政府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主要由以下三部相关法律规定及若干配套规定提供相应解释。第一部是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2次会议批准,同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部是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第三部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推行干部考核制度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地方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从而能够更好的使用人才。建国60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制度逐步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这一过程的反思有利于很好的总结经验,从而能够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延续了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领导干部考核方式,但是考核内容却没有得到系统的阐述,直到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规定》才正式的制定了领导干部考核的相应内容。建国之初,“继续革命”的思路引导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这也决定了《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是政治忠诚导向的,即以是否同中央保持高度的政治一致性来判断他们履行职责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