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冰,林晓安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普通家庭拥有汽车的比例逐年上升,小区停车位也就成为了人们实现安居梦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车位的辅助功能越来越突出,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建设却跟不上汽车的发展速度,停车位严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紧缺的停车位成了业主和开发商争夺的对象,有关停车位的纠纷不断升级,纠纷的症结归根结底是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厘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是解决小区停车位纠纷的关键,而归属问题又与小区车位的性质问题密切相关。
我国《物权法》对小区停车位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纠纷在《物权法》实施两年多以来,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司法实践也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区分所有权解释》)。笔者拟结合我国《物权法》和《区分所有权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小区停车位的性质和归属问题做一探讨。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