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贵 扬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人本法律观下的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群
李 贵 扬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刑事诉讼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与办案机关的关系、与其他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对比、自身权利义务轴失衡等三个层面存在不平等性。为消除犯罪嫌疑人不平等地位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需要赋予相关权利以进行平等化矫正,这些权利包括底限人权、受限权利、派生权利。要实现由该三项权利构成的权利群,以人本法律观为主导的观念转变和以人权为主导的权利意识的生发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本法律观;底限人权;受限权利;派生权利
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影响当下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理念。在人本法律观下,“人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法律之源”[1],在犯罪嫌疑人问题的研究中,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人本”的学说,深刻理解犯罪嫌疑人“人”的属性,深刻理解法律以人为依归的观念,对于重塑犯罪嫌疑人权利、实现刑罚目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免受非人处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嫌疑人这个称呼的出炉彰显了法治理念的进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十数年的实践似乎证明,犯罪嫌疑人所代表的“无罪推定”理念仅只是书斋之中、学者之谈的理念,还远没有成为为广大司法实践者所接受、能够顺行于司法实践的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观念的东西是最难改变的,一旦形成就具有历史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