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敬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基于社会权视角反思我国住房权保障
韩 敬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自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发〔1998〕23号”文后,我国住房政策经过了艰辛历程,有偏离亦有回归。然而,经济适用房制度与廉租房制度积弊已深,存在诸多问题与矛盾,已不能很好保障我国公民的住房权。因此,立法与其他措施的推进势在必行:在宪法中明确公民住房权的地位和意义,并明晰政府保护住房权的义务;尽快出台《住宅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从国家政策层面完善廉租房制度;力求通过行政诉讼保障公民住房权。
住房权;社会权;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
以社会权为视角研究我国住房权在理论界尚属鲜见,更多学者从财产权意义上理解住房权,称其为“居住权”[1],或者从人身权意思上理解住房权,称其为“住宅权”[2],即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本文所言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3]。现实的需要与理论的缺乏促使笔者从社会权角度出发,以积极权利为视野,试图在理论与观念层面考察我国住房权保障问题。
在我国住房政策人权化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此通知意味着经过近10年的探索,我国住房政策走上了与国际住房权接轨的成熟阶段,终止了延续几十年的福利分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