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宁,阎其华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我国经济法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赵 宁,阎其华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对其保护关系到公共利益,因而民法和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局限性。经济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佳选择路径。我国应当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法保护体系,从金融法、竞争法、财税法以及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全方位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物品;经济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传统文化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纳入国家立法的视野。我国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中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国务院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其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第一批与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其中浙江省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从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名录与传承、保护措施与管理、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