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艳
(西南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重庆401120)
著作权属于私权,故而因侵犯著作权而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提供了四种民事救济方式,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主张权利一方发动诉讼,最为关注的问题始终是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的确定本来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就是一个司法难题。著作权又是知识产权中一项比较复杂的权利,郑成思曾说过,著作权即使不是民事权利中最为复杂的一项权利,也算是民事权利中比较复杂的权利。基于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变得越发纷繁复杂。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有效解决损害赔偿额确定难的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针对著作权的复杂性而具体规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著作权侵权诉讼只是笼统地适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主张进一步明确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项法律规定即通常所指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证据规定》)第2条则进一步阐述该原则精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