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建松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2)
众所周知,市场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而对于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在正规金融市场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互助换取融资的经济组织,其制度安排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学术界就开始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对全面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提出质疑,认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是一种资源低效配置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合作产权变异扭曲了合作金融运营与配置职能,持续制度变迁惰性导致农业金融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僵化,合作金融治理缺损导致农业金融资源配置机制低效[1]。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合作制制度设计不尽科学,存在诸多内在矛盾和缺陷。如社员合作精神不足与理想效率条件相矛盾,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原则与专业化管理要求相矛盾,非负债原则与满足社员农业贷款需求相矛盾[2]。还有学者从合作制产生的文化背景出发,指出在我国农民传统观念中,国家是自己利益的天然代表,中国普遍缺乏有效的合作组织资源,农民的合作意识严重不足[3]。因此,在当今中国金融机构系统的两大制度体系中,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相比,无论在规模效率、决策效率、激励机制效率等方面,都不如商业银行制度的运作效率高。
与之相对,持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具有先天制度优势观点者亦不乏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