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军书,李 茂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加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途径分析
吕军书,李 茂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地位与两面性决定了对其必须进行法律监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管主体缺位、监管客体模糊、监管手段单一等,若不尽快改善民间金融监管的窘迫状况,势必会阻碍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从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从坚持“适当监管与放松管制”理念、完善民间金融法律规范、实现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客体差异化等方面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监管;途径
近年来,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农村金融长期面临着信贷资金供应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户小额信贷不能完全满足农户需求、正规金融服务功能难以有效发挥、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而农村民间金融却以其自身所具有的灵活、便捷、规模小等优势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并以极强的生命力推动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金融所具有的民间性、投机性、高风险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安全上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加之受历史、社会、法律等各种因素影响,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承认,民间金融活动尚未得到有效规制,隐藏着严重的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