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英 伟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9)
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行为的困境与出路
孙 英 伟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9)
私人复制经历了一个由“忽略不计”到“难以容忍”的过程,其根本原因在于传播技术的进步。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私人复制平民化,动摇了有限复制这一传统版权法的基础;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极为容易,对掌控传播渠道的传统传播者的利益构成威胁,而对版权法真正应该保护的作者利益则影响甚微。私人复制能力的提高导致了作品传播主渠道的改变,消除了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原有的技术屏障,便利了作品的传播。面对新技术,法律应赋予作者对作品保护方式的选择权,在肯定和加强技术措施这一权利人自力保护方式的同时,对那些放弃技术措施保护、自愿将作品授权给公众免费使用的作者,可通过对复制设备课以补偿金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偿,以鼓励作者更多地将作品奉献给社会。新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的改变,必然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法律对此无需干预,应交由市场自行解决。
私人复制;数字技术;传播技术
私人复制是指最终消费者为了私人目的而在私人场所进行的非商业用途的各种形式的复制[1]498。私人复制很早就存在,自有书籍时起就有私人复制行为。在印刷技术背景下,私人复制仅限于手抄等有限的形式,因此,它作为合理使用而被免责。但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业界对私人复制的态度,将版权扩展至私人复制的呼声自复印机、录像机问世以来越来越高,特别在数字技术问世以后,这种局面似已成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