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岐山县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2011-04-13 05:00范铁祥赵让林
四川畜牧兽医 2011年9期
关键词:畜产品产地检疫

范铁祥,赵让林

(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塬兽医站,陕西 岐山 722400)

为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陕西岐山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保护优质初级畜产品品牌为重点,强化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畜产品。其具体措施如下:

1 严格入市销售的条件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产品,不得销售:

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和证物不符的;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无畜产品生产地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鸡蛋未经检疫、检测或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品牌与产地检疫证明不符的。

2 规范经营场所秩序

2.1 畜产品经营商店、超市、连锁店、农贸市场、畜产品批发市场要做到“三有”、“三实行”。“三有”即有规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措施,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三实行”即实行质量安全承诺、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制度。

2.2 畜产品经营店和摊位应做到“六具备”。即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证照;固定的经营用房和经营摊位;必要的保鲜基础设施、设备,规范的产品质量公示牌、购销台帐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

3 实行畜产品产地、质量、品牌追溯制度

上市的畜产品必须标明生产地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畜产品严格实行产地追溯制度。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畜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畜产品。

4 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商店、超市、连锁店必须经销经检疫检测合格的畜产品,并就所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5 建立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制度

畜产品经营商店、超市、连锁店、农贸市场、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畜产品购销台帐,登记备案。台帐应详细记录购销渠道、畜产品产地、日期、品牌、数量、检疫证号、品质检测、保质期,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6 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

畜产品经营商店、超市、连锁店、农贸市场、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每天将畜产品质量检疫结果进行公示,标明畜产品的产地、采购日期、质量等级、销售价格、保质期等内容。

7 实行生猪屠宰全程监管制度

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场检疫监管,进场屠宰生猪要求来自非疫区、“证标齐全”(免疫标识、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齐全)、临床检查健康。待宰圈留观、抽检合格方可屠宰,驻场检疫员在宰前、宰中、宰后全程检疫监督。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8 规范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制度

8.1 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 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鼓励养殖场(户)积极申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扩大无公害产品生产规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鼓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养殖场户自愿联合,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联保、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

8.2 健全养殖场管理机制 在县农业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全面管理指导的基础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防疫员实行一岗双责,延伸管理范围,扩大管理覆盖面。乡镇防疫员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着力加强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养殖档案建立的指导管理,以提高养殖业标准化水平。

8.3 强化动物防疫监督 严格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完善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搞好动物强制免疫和一般性疫病的防控工作,监督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杜绝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由产地流向市场。

8.4 严格执行国家对禁用、限用兽药的有关规定 对在饲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8.5 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引导畜禽养殖场按照标准化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大力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扩大认证规模和数量,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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