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砚涛
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之辩
柳砚涛
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意味着法一旦生效,就必须被遵守,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以任何理由拒绝服从。否定法的可直接对抗性是“法律至上”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秩序得以维系的根本保障。但是,否定法的可直接对抗性必须以法规范的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以及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为制度前提。肯定法的可直接对抗性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可直接对抗的规范选择以及对抗方式上是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的选择困难,而且会带来秩序危机。一味地肯定或者否定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都是不明智的。有条件地承认法的可直接对抗性,不断扩大抵抗权的享有主体范围,将是一种合乎理性、顺应社会和民意的必然趋势。
法;不可直接对抗性;理由;约束对象
法的不可直接对抗性意味着,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被遵守;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以任何理由,拒绝服从和执行法律,尤其不能采取积极的对抗行为。易言之,法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对抗的具体执法行为不同,具有不可直接对抗的特权。哪怕是恶法,在其被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和废止以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关于法是否和应否具有不可直接对抗性,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理由。肯定的理由主要包括:法是公意的体现;基于原本的同意;服从自己;法的优良秉性;社会秩序使然;立法权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