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霞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以《侵权责任法》第 87条为中心
李 霞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如果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和作证义务,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则是混淆了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该条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侵权责任法》第 87条应该删除,应由刑法和社会法分担该条的救济功能。
高空抛物;侵权;建筑物使用人;法律救济
近年来,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连续不断,典型的有深圳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案①深圳“好来居”案。2006年 5月 31日,深圳南山区 10岁的钟小雨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案件发生后,南山警方经过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无线索。同年7月,钟小雨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可能高空抛物的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 74名被告共同承担各项赔偿约 7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好来居的物业公司承担 30%的责任,赔偿原告钟小雨父母 22万多元,驳回钟小雨父母对 73户业主所有的诉求。参见深圳特区报多媒体数字版,http://sztqb.sznews.com/html/2008-03/20/content_104187.htm。、重庆扔烟灰缸致人受伤案、②“重庆烟灰缸案”。2001年 5月 11日凌晨,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时,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花费医疗费 9万余元,治疗后留下了严重的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