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隐私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比较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2011-04-13 05:02:02王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王 芳

侵害隐私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比较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王 芳

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迅速普及,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性中窥探他人隐私的欲望不断被放大。或为满足好奇心理,或为达到商业目的、甚至政治目的,个人隐私屡被侵害,且侵害的手段、情节、后果愈加严重。因此,以严厉的刑事手段对侵害隐私的行为严加规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普遍选择。观察各国或地区的侵害隐私刑事立法模式,普通法国家或地区立法模式相对简单,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直接复杂模式。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对侵害隐私犯罪适用直接复杂的立法模式是与我国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合理选择。

侵害隐私;犯罪;立法模式

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的私密空间却越来越狭窄。有些人或为满足好奇心理,或为达到商业目的,甚至政治目的,屡屡侵犯个人隐私。因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纷纷采取严厉的刑事手段,对侵害隐私行为严加规制,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侵害隐私犯罪立法模式。

一、刑事隐私的内涵

1890年,美国法学家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隐私权》一文,使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开始进入西方法学理论的讨论范围。这一理论直接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扩展,并逐渐开始通过宪法修正案及判例明确承认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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