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增加农民收入,省级财政设立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 补助范围:纳入规划的现代畜牧业发展培育县(市、区)以及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的其他县(市、区)。
第五条 补助对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良种繁育场。
第六条 补助环节:
(一)畜禽标准化养殖圈舍建设。
(二)饲养设施设备购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设施购置等。
(三)畜禽品种改良。包括畜禽原种场、扩繁场、人工授精改良体系建设等。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上述补助环节外,还支持开展信息、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服务等。
具体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条 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组织绩效考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