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稿)(见附件)。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书面传真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传真电话:83560730),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A座1302,邮编:100053,信封上请注明《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4月8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3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