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德 超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三分事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性基础
孙 德 超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确保不同地区、城乡与不同群体的公民享有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具有自由选择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而政府又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的,这就需要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迫切需要一分政府与企业的事权、二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三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权
各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性基础。事权,是指处理事务的权力和职权[1]。此处的事权,确切地说,是指政府的权力和职权,即政府基于自身职能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权力和职权。政府的事权范围与财政支出密切相联,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明确的事权划分,“标准财政支出”就难以计算,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依据也将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