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取证

2011-04-13 07:07:45纪同存山东省莒县畜牧兽医局店子集畜牧兽医站276522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5期

纪同存 (山东省莒县畜牧兽医局店子集畜牧兽医站 276522)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而违法行为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确凿的事实依据,即行政证据。它是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核心内容,是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客观事实或事实材料。根据“行政有证在先原则” 的基本要求,在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活动中,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多种方法的检验和确认,最终达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才是真正的行政证据。

1 取证原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证据制度,行政证据同其他证据一样,不管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有一整套严格的原则和规定—行政证据原理。其主要内容是:一是法定性原则。行政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和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的权力,即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入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索取资料、抽样等。二是公正性原则。主要指收集证据的行政程序公正。内容包括公开制度、回避制、申辩制、表明身份制、告知制、说明理由制、听证制等等。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执法范围、公开执法身份、公开执法证据、公开执法依据,这是行政法治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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