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杉
(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2008年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了《食品安全法》的迅速出台,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乳制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关注。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再到《刑法第八修正案》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刑事责任”以及144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刑事责任”等[1-2]。我国正逐步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强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法律责任的构建,形成了运用多个部门法全方位、立体式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食品安全。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各国均加强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管措施,制定了大量而具体的法律,以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与卫生。
2011年1月4日,美国通过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对在美国经营的食品公司实施多项新规定,并扩大了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职权,给予该部门在强制性召回和扩大食品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利,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