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刑事诉讼统一证明标准论纲
——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论者商榷
张元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多数学者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这种观点不妥。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确是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也要跟在他国身后亦步亦趋。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刑事诉讼构造和司法生态环境,认识论不能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论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并且不同办案主体深受探究案件事实的能力、程序分流机制设置、侦办案件的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应坚持不同诉讼阶段统一的证明标准,这更利于防止错误追诉、防止错判、防止更大量的案件进入审判从而带来的案件发回重审。
证明标准;诉讼阶段;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近年来许多受人尊敬的学者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多元性和体系化的思路,他们主张根据不同种类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应当说,这些观点是富有创造性的,且其中的大部分观点笔者也赞成,但他们所主张的根据不同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之观点则值得商榷(除立案的证明标准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