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峰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目前,国际气候谈判第一承诺期(2012年)已接近,为了推进国际气候第二承诺期的谈判,2007年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行动计划》,根据该行动计划,启动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与《京都议定书》下附件一国家后续承诺期减排义务谈判特设工作组构成双轨制谈判模式,并确立了减缓、适应、技术、资金四大关键要素。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减缓”(mitigation)与“适应”(adaptation)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最主要措施。所谓“减缓”实质是指公约的成员国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或者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汇”以预防气候变暖,这一措施也被称为“预防性”(preventative responses)应对。所谓“适应”实质是指通过增强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和社会制度的适应性,以减轻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的实际的或者可预期的不良影响,这一措施也被称为“调节性”(adjustments)应对。1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有三种途径,其中,“减缓”的途径,一是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二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三是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的应用。而事实上,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CS)不仅可作为“减缓”,也作为“适应”的途径之一。目前,我国针对前两种途径,已于2007年修改了《节约能源法》,2009年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2,惟有第三种途径之CCS技术的应用监管方面尚无相关法规加以规制。
CCS技术是将化石燃料中的碳以二氧化碳的形式从工业或相关能源的排放源中分离出来,输送到封存地点,并使之长期与大气隔绝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