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瑞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摘编原则及发展方向探讨﹡
刘海瑞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摘编原则及发展方向,并提出了明确的观点。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第七条中,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属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是在计划经济占主导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标准数量比较少,大多都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较少。在2000年以前,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标准中包含了推荐性条款内容,而推荐性标准中可能也有强制性的条款内容。
2000年,为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颁布实施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本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行业在2000年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的实际情况,从现行国家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出来的,并形成了一套编制思路和作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