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计量小知识

2011-04-26 02:10瞿潮庆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大学
上海计量测试 2011年5期
关键词:净含量器具零售

瞿潮庆 王 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大学

0 引言

零售商品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商品量计量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长期以来,消费者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却往往忽视同样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量问题:买到的零售商品到底够不够?应该怎么放心选购零售商品?当购买的零售商品“缺斤短两”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作为消费者,我们有必要了解和学习零售商品的一些知识。本文从零售商品的基础知识讲起,列举了几个零售商品不合格案例,分析了零售商品不合格原因最后讲解了零售商品的合格规定、零售商品选购指南。

1 基础知识

1.1 零售商品的种类

零售商品既包括散装商品,也包括定量包装商品。散装食品经常出现在餐饮服务等行业,常见于超市、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1]。

在消费投诉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日常生活消费品的缺斤短两问题。在日常消费品中,食品的地位最为重要,食品的缺量问题也最为突出。食品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糖果、肉、蛋、禽、山海珍品干货等。这些食品主要在超市、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以散装、非定量预包装形式销售[2]。此外,金银首饰也是群众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其计量方式与称重食品的计量方式是一致的。

1.2 零售商品的法规

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零售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力武器。

《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注意,对活禽、活鱼、水发物的偏差规定不属于《办法》的规范范畴[3]。

《办法》适用于以质量结算的食品和金银饰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在商品销售领域,《办法》在适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商品量值负偏差这两个突出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在生产领域,《办法》主要是针对称重商品的定量包装而言,并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负偏差、平均偏差及抽样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1.3 商品的计量负偏差

由于既要保护消费者购买到准确计量的零售商品,又要考虑到在任何计量中,偏差是永远存在的,所以要将商品的计量负偏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是指商品的实际量值与商品结算量值之差的最大允许范围。例如,如果买了1000 g的苹果,但是实际质量为980 g,结算当然是按照1000 g结算的,那么这些苹果的计量负偏差就是20 g。

2 零售商品不合格案例

案例一: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检出周生生K金含量不达标。行内检测专家向记者透露,此次检测出现问题的周生生18K金手链,检测结果为“749%”,而18K金规定含量应为“750%”,含量差了1%。2006年上海市工商局检出周生生钻石不合格。据媒体报道,2010年二季度甘肃省检出周生生G18K金钻石戒指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合格。问卷调查显示,首饰缺金短两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缺失商业诚信[4]。

案例二:浙江省超市散装食品抽检,半数以上缺斤少两。2008年4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联合绍兴市消保委、越城区消保委,组织消费维权义工,前往供销超市(城东店)、欧尚超市、好又多超市(城市广场店)、乐购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5个大型超市,对其销售的猪肉、牛肉、速冻鲜贝3个品种的32个批次包装净菜进行随机抽样。结果显示各大超市的计量去皮均存在猫腻。在上述5家超市中,没有一家超市的称重是大于其净重的,总共随机抽样的32批次产品中,质量只有缩水不见超重,17个抽样产品误差超过规定值。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允许商品计重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在抽样中,部分超市计重远超出了误差范围。其中,质量偏差最大的是好又多超市(城市广场店)价格为168元/kg的速冻鲜贝,其标重与净重误差14 g,若消费者购买的话,将损失2.35元[5]。

案例三:深圳沃尔玛等超市被查出缺斤少两近30%。深圳市消委会2010年曝光:沃尔玛、山姆、吉之岛、家乐福等大型超市销售冰冻海鲜时,通过把冰计入净含量等方式来实现缺斤短两。抽查发现,48批次中仅一批次计量准确,平均偏差为-28.99%,即平均每500 g冻海鲜,就要少150 g。有80%检验批次产品含冰量占总重30%以上。偏差最大为-61.9%,也就是说,超市标注为1斤的冻海鲜,实际上可能只有4两。缺斤短两,主要是通过将冰计入商品净含量、不明确标示冰和水分含量等手段实现的。

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销售,由广州市洋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拉斯加狭雪鱼柳,标注净含量604 g/袋,实测净含量304 g,偏差300 g。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吉之岛海岸城店销售的水盆翅,标注净含量为529 g,实测净含量是275 g,比标注少了263 g,偏差率达48.88%。以标注的每公斤376元的价格算,仅这一份水盆翅,超市就白白多赚消费者98.88元[6]。

上述几个案例反映出,商家“短斤缺两”,获取不正当经营收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引起广大消费者足够的重视。

3 零售商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3.1 计量法制意识淡薄

有的零售商品经销商,对国家有关零售商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知之甚少,甚至不知。例如:《办法》中规定,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但是,在不诚实的计量中,别有用心的人不按商品的示值计算。计量器具明白显示出500 g却偏说550 g,并按550 g收费。这就是“秤准心不准”的问题,消费者被克扣斤两。因此,只有用结算值来判断商品是否足量,才能真正堵塞伪造数据的漏洞[1]。

3.2 计量设备选择、使用不当

某些零售商品经销商所使用的计量设备陈旧,量程和准确度不能满足要求;某些零售商店缺乏必要的计量监控措施和手段,导致产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例如《办法》中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使用称量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办法》中的规定。不按《零信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使用计量器具的现象比较严重。计量器具的使用常见问题: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质量达不到要求[7]。

按照《办法》:黄金零售称重误差为±0.01 g,白银零售称重误差为±0.1 g,根据《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应配备最大称量值为1000 g,分度值0.002 g的5级机械天平,如果配备电子天平,也应该是5级天平[8]。

3.3 温度、湿度、压强变化

温度、湿度、压强的变化也会引起液态零售商品净含量负偏差。例如同一种零售商品,在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情况下,含水量不同,从而容易产生负偏差。

3.4 零售商品包装导致的净含量负偏差

商品的结算量值与商品的实际净含量不符,或者商品的示值与商品的实际净含量不符,导致负偏差超出《办法》规定。例如超市包装商品时不去皮称重或者将称量、包装器皿的质量算在内,导致超市自包装产品缺斤少两。

部分零售商品经销商采用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售卖零售商品,这些容器的容量出厂平均为负偏差,使用这种容量的包装容器灌装时,虽然产品灌装较满,但实际上产品净含量不足。例如以杯、盘等器皿盛装的食品应注明器皿内食品的净含量。不标明净含量而以器皿盛装销售食品的方式容易存在商品量不足的隐患。

4 零售商品差多少才算是不合格

希望买到的零售商品足量,但是考虑到计量器具的误差,有一点点的误差不能称之为缺斤少两。那么到底缺多少才能算不合格呢?《办法》中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表1、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量值与结算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表1、表2规定的负偏差,就算是“缺斤少两”。例如:如果你买2.5 kg鱼,即2500 g,根据表1,按照国家规定,负偏差最大为10 g。也就是说,如果你买到的鱼的量不足2490 g,那么就算是缺斤少两。遇到“缺斤少两的情形”,消费者应依法找销售者补足量。如销售者不予解决,可到计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表1中食品类尚未列出品种名称的,按照食品类相应价格档次的规定执行。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表1、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没有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超过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那么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表1 不同食品、不同价格档次的允许负偏差

表2 金银饰品的允许负偏差

5 零售商品选购指南

1)尽量到信誉好的超市、商店、正规的经营店购买商品,这些商场进货时把关较严、卖货时比较公平,产品计量合格率比较高。

2)要尽量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对计量允许偏差的规定要求,熟悉国家关于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的规定,特别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金银饰品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章规定和相关知识。

3)要通过到公平秤上复称来估算、核查一下商品实际量值与商品的结算量值的差距是否超过允许误差。

4)了解必要的商品计量术语。例如:商品计量负偏差、商品的结算量值、商品的示值等。

5)当遇到计量不准问题与销售方产生矛盾时,要及时拨打12315或12365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果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超出允许短缺量的零售商品,即可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下文是《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针对零售商品违法行为处罚的一些规定:

销售者销售的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9]。

6 结束语

由于零售商品计量的复杂性,在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中有些地方依然不很完善,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完善,零售商品计量的法规将会越来越完善、公平、方便。作为消费者,要了解和学习零售商品的基本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计量管理教材[C].上海市计量协会, 2009 .

[2]董旭.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若干问题探讨[J].计量与测试技术, 2010,37(3).

[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S].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

[4]周生生.黄金钻石曝不合格案例凸显品牌监管漏洞[R/CL].http://www.12312.gov.cn/article/ffbd/alpx/201012/1155715_1.html 2010-12-2809: 19: 57.

[5]屈凌燕.浙江超市散装食品抽检.半数以上缺斤少两[R/CL].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1/04/22/10381073.html.

[6]深圳沃尔玛等超市被查出缺斤少两近30%[R/CL].http://www.linkshop.com.cn/web/archives/2010/130262.shtml.

[7]朱志强.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J].中国计量,2002(5).

[8]潘洪波,谢晓东,孙亚南.谈谈金银饰品行业如何加强计量、质量管理[J].技术监督纵横,2000(05).

[9]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S].北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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