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轶枫 缪文泉 郭则新
2009年8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刊发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第32至35号公布了GB 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 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项国家标准,标准批准日期是2009年6月25日,实施日期是2010年1月1日。
4项电摩国家标准发布后,社会上掀起喧然大波。拥护方和反对方各持一词,纷纷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发表各自看法,直至2009年12月7日中国自行车协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暂缓电摩国标的书面申请,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暂缓实施电摩国标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至此有关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争议方才宣告平息。为什么一个摩托车行业制定的标准居然与自行车行业牵扯在一起,而且发布伊始立即形成社会热点?其实,让我们暂时抛开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唇枪舌战,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标准层面看,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完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