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意义

2011-05-03 02:26马东升周瑞楚永超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马东升 周瑞 楚永超

摘 要:为了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就非常重要了。本文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的权利、格式条款和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论述了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60-01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最早可追朔到海上保险初期,当时通讯条件落后,保险人无法查验船货,是否承保仅仅凭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投保人很容易采取欺诈隐瞒手段订立合同,使保险人受到损失。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也提出了要求。保险人相对与投保人来说资金雄厚且拥有保险专业知识和保险技术,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单方面拟订合同内容,投保人的意见不能充分显示。且保险业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要求高,保险合同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不易被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理解。投保人最终是否投保取决于保险人提供的信息和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因此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这样保险合同才能达到双方合意的本质。

二、消费者的权利的要求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已成为世界共识。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作为购买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对保险商品的销售者保险人来说,有义务向购买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披露商品信息。张严方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靠的是一般性常识,然而在某种特定情形下,普通的理解是靠不住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解释,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决定。”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对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要靠自己的一般性常识来了解保险条款,显然是不行的。保险业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合同条款还有大量的专业术语,内容复杂。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了解保险产品信息,只能依赖作为经营者的保险人对保险商品的说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赖保险人的说明来对保险商品进行判断、鉴别和选择,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服务。这样才保证交易的自由行和平等性。因此,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即是保险人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因此,保险作为一种消费产品来说,保险人应受诚信说明义务的约束,以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三、格式条款的要求

保险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团体性,保险合同有大量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制定的条款,投保人只能对合同条款提出接受与否,即使投保人提出修改,也只能在保险人预先准备的附加条款范围内选择,具有典型的符合性。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自然是最大化的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之保险合同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员无法理解其确切含义,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当时及以后很少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理解保险合同条款。

为了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平衡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保险人有义务对保险合同进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损害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该就保险格式条款充分、全面、真实的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或限制保险人的条款应给予明确的解释与说明。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说明义务是格式合同的要求。

四、保护弱势群体的要求

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骗或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利用契约条款的免责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购买保险商品的消费者,相对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人来说,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保险人的资金雄厚,有大量的专家为其服务,发生争议时能聘请优秀的律师。尤其是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保险消费者即使详细阅读,也很难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面对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投保人要么走开,要么接受。这样,在保险合同信息上占有绝对优势的保险人,在最大利益的追求的驱使下,极容易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重要信息,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达到保险合同之合意,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易自由,作为保险行业的保险人有义务承担说明合同条款之内容。

参考文献:

[1]张念.保险法原理[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

[2]顾功耘.商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3]郭世琳.保险人说民意物质履行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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