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宪

高速公路和航海、航空一样,为现代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不同于航海、航空的是,海域、空域是天然生成,人们只要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就能免费使用,而高速公路则有着不菲的工程成本,所以,在公路运输的成本中,除了汽车和汽油的成本外,往往还有“买路钱”。这个“买路钱”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这个本来并不复杂的问题,在当下的中国,确实有点被搞复杂了。
高速公路有着公共物品(亦称公共服务)的性质,即增加一个人享用,成本很小或没有成本。就像在一条高速公路上,增加一辆车的正常行驶,其对高速公路的损耗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此,在现代国家,其公共主体即政府负有提供高速公路的义务和责任。如果由于在一个时期,高速公路的需求很大,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付修建高速公路的费用,那么,通常的做法就是贷款(或发债券)修路,收费还贷,一旦还贷结束,就停止收费,还高速公路“公共路”的本来面目。而且,由于高速公路的消费可以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每辆车行驶导致的道路损耗,是按行驶里程通过汽油价格,或按年度向每辆车收取养路费而得以弥补的。修路成本、使用成本及其补偿一清二楚,如此简单的问题,何以就搞复杂了呢?
说白了,问题就在于将高速公路的路权作为商品交易了。由此就出现了以下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其一,收费还贷的期限已到,但路权已被卖给一家公司,这一买卖合同的时限未到,还得让这家公司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