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 又判刑又罚款

2011-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刹车片华丰外包装

2006年7月,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凤熙,从福州市亚泰汽配厂买回“TOYOTA”、“KIA”等品牌的汽车刹车片样品,与原有的“Bendix”、“vaieo”两种汽车刹车片样品一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法国法莱奥公司、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国丰田汽车株式会社等单位委托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本厂工人生产上述公司同款式的汽车刹车片。同时,华丰公司还印制了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粘贴在所生产的产品上,并按上述侵权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2006年10月19日,霞浦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查扣了假冒商标的汽车刹车片1400箱,价值513万元。

辩护意见:1.商标权人所提供的零售价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2.被扣押的“RENAULT”刹车片182箱外包装不是雷诺商标,不能认定该款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经营数额最终确认为115万元。辩护意见部分采纳。外包装虽然不是雷诺商标,但是,被告单位不能提供该款刹车片系自主品牌或受委托加工的有效证明,同时,该款刹车片型号与雷诺相符,可认定为侵权。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體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凤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已缴纳)。

三、赃物假冒刹车片1406箱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编:蔡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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