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正益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 100035)
厘清税费制度关系 推进资源税费改革
——关于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关系的思考
■ 文正益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 100035)
我国现行的是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存的制度。由于制度理论研究欠缺和现行体制的局限,导致资源税制度关系紊乱。必须摒弃狭隘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排除行政权力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过度干扰,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经济全局出发,理性分析、研究和理顺资源税费制度关系,积极审慎地推进资源税费改革。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关系
我国现行的是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为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分析研究厘清资源税费制度关系,这是梳理矿业经济关系、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资源税费制度概况
资源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草案)》(198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方式是以资源产品为课税对象,从量计征;开征的目的是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基本性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课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无偿性等一般税收的特点。
资源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从1994年4月开始征收;征收方式是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征收对象,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