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集体林权改革绩效的初步评价

2011-05-28 04:52:14张昕祎张晓东
中国林业经济 2011年3期
关键词:改革

张昕祎,魏 彪,张晓东

(1.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沈阳 110032;2.牡丹江林业科学研究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3.辽宁省林业厅,沈阳 110036)

集体林产权制度近年来一直是林业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研究已经由对集体林业产权现状的理论分析、各地林权改革方式模式转向改革绩效及配套改革的研究[1]。辽宁省作为全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截至2008年12月,其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已明晰产权520.53万hm2,完成改革任务的98.7%,签订378.6万份合同,林改涉及400万户1210万林农。改革历时5年之久,各种绩效已初步显现。

1 经济绩效评价

辽宁省集体林区统计资料显示,林改通过收取林地使用费、转让林木等方式产生的直接经济收益为349383.8万元,分配到农户169880.6万元,用于发展林业56884.4万元,用于公益事业32418.95万元,化解村级债务84504.3万元,其他方面13965.4万元,可以看出林改无论是对村级单位的财政状况的改善还是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进步或者集体林业的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改革后林农获得了林地的使用权,可自主支配。在遵守林业法律政策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各种经营活动。根据市场调查得知:林农通过发展林业产业近期平均年增产值可达706.2亿元,其中林木类平均年增产值108.49亿元,面积457.42万hm2,林果类平均年增产值323.75亿元,面积108.29万hm2,林下种植类平均年增产值153.88亿元,面积29.80万hm2,林下养殖类平均年增产值120.08亿元。

林改后林农积极发展林下种养殖业,取得了较大收益,其中林蛙的经济效益比较显著,占到林下养殖总数额的80%,在气候条件适合的地区可以引导林农有计划地大规模发展林蛙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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