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的法理:自由主义的逻辑、条件与限度
——以加拿大魁北克分离意见书及其分离权为例

2011-06-07 06:11:52涂少彬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涂少彬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基本概念的厘清与区隔

本文以自由主义之于民族团结问题的逻辑为切入点来论述中国当前的民族团结问题,而要论述这个问题,必先简析两个概念,即民族与团结。

论及民族(nation nationalities)这一概念,必然涉及它与族群(ethnic groups)这一概念的界分问题。我国的民族学界对这两个概念区分的探讨较多,本文不加赘述。基于其对现实有关民族及民族问题的精准界分,本文赞同加拿大金利卡(Will Kymlicka)教授对少数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与族群(ethnic groups)的界定与区分。金利卡教授认为,少数民族是指“居住相对集中且被并入更大的社会之前有一定的自治的群体,他们往往希望自己作为不同的社会与多数群体文化并列,并且要求各种形式的自治或自我管理,以保障他们作为不同的社会而存在”的群体;而“族群(ethnic groups)则是指离开其原来集居地并希望并入更大的社会的群体,他们经常寻求更大族类的认同,但是他们的目标不是成为与更大社会并列的单独和自治的民族,而是希望改善主流社会的制度和法律。”[1]在我国,尽管民族学界对这个问题有着较大的争论,但是对民族与族群二者之间存在着界分的认识是明确的。尽管如此,民族学界外却越来越多地使用族群一词,且往往混淆了民族与族群的区别。实际上,这种混淆完全忽视了两类不同群体的存在,将不同的对象与问题混同起来,这在理论上可能造成论证逻辑的混乱与观点的模糊,在实践中则可能会导致问题处理的盲目与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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