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丹 宋魁彦 (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案与桌两类家具在长期使用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很多方面相似,常被认为是一种家具的名异实同[1],其实在许多方面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比如形制方面的不同,最突出的特点是条案的两侧腿足不在四角而是向里缩进一段距离。清代条案较明式家具而言,用料要大,以便使雕刻、镶嵌、彩绘等工艺技艺有充分的发挥余地[2]。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是除架几案以外的条案。通过对清代条案构件形制的研究,可以总结出清代条案在正立面和侧立面每部分零构件所采用的形制,从平面构成的角度分析出各构件所运用的构成元素。
案面形制主要是指与面板正立面所形成的样条线。主要有平头式、翘头式和收拢式三种形制。平头式案面形制为“一”字形,案面两端齐平。翘头式案面两端向上翘曲,即在平头式基础上,在案面端头上部附加两个构件,突出于案面,其构件形式有卷云形、卷书形等。收拢式也是以平头式为基础,与翘头式相反,案面两端向下,并由外向内聚拢,其形式有拐子形、卷书形等。案面正立面通常在边缘部起灯草线,也有的对其进行雕刻或镶嵌处理。
牙子形制包括牙条和牙头两部分形制。如图1-1所示,牙条形制主要分为条板式和框架式。条板式牙条形制有素面和锦面之分,素面条板式牙条表面不做任何处理,只在牙条边缘处起灯草线,以直条状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