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中面临的有关问题探析

2011-06-24 00:56许祥军翟付保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许祥军 翟付保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我国的金融业也得到飞速的发展,然而相对于其他金融业,我国的信托业却一直显著落后,而且面临的问题复杂而又繁多。本文主要从当前形势下,对我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进行探析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轨迹和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信托业也随之发展。从1979年恢复信托业到现在,信托业经历了六次大的整顿,由第一次(1982年)限定开展信托投资业务的机构到第六次(2007年)两部新的信托规定出台。特别是在1999年3月对全国混乱的信托局面进行清扫,最终几百家信托机构得以登记保留下来的只有约60家,极大地规范了信托市场也取得一定的发展;2001年4月28日出台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法律制度上对信托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的其他三部分:银行、保险和证券而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则是相形见绌,无论是规模还是盈利水平以及总资产等都是无法比拟的。

特别在近几年我国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不断发展,在同其他三大金融行业竞争时,信托业的发展空间被它们大大抢占,而且面临着业务范围和监管制度的重叠,导致近年来信托业虽有发展但举步维艰甚至出现结构畸形等问题。

当前形势下我国信托业面临的问题原因

我国信托业相对于其他金融业而言,自身发展过于滞后,且其规模和地位也远远不能和证券、银行和保险业相比,造成了我国专业理财领域畸形发展,究其原因,可从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外部因素。

第一,我国的信托市场不够完善,大多数投资者还没有明确的信托投资的观念,导致参与信托投资的主体不足。在我国当前阶段,大多数投资者对信托没有足够的了解,只有少部分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和机构参与,如2011年第一季度的我国资金的来源中只有4.38%为管理财产信托,2010年第四季度也只有4.86%。

第二,我国信托行业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明显不足。我国目前信托业的法律和制度主要有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2007年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三部法律法规都是最基本、最初步的立法,只是基本立法、行业法规及简单的业务管理制度,它们都没有对风险管理、交易主体、业务范围的明确规定以及产权归属等许多问题做出清楚的规定,监管力度明显不够。

第三,由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发展和业务扩张,信托业面临的竞争程度异常激烈。当前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放开,大的金融机构开始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比如大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纷纷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通过各种渠道代客理财,而且比信托公司在许多方面更优惠、更专业,特别是在我国长期以来面临高通胀的压力下,由于连续好几个月我国的通胀率都保持在5%以上,导致央行今年连续加息和提高准备金率甚至使准备金率达到21%的历史高位,面对趋紧的政策,各大金融机构更是通过各种渠道来提升自身的盈利水平,加上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这就使信托公司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

第四,我国信托业的专业人才缺失严重,缺少专门的信托人员。在国内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全面的信托资格认证,只有一些如理财规划师(CHFP)、金融理财师(AFP)等行业认证的资格,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资格体系,这也是信托业落后的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

二、内部因素。

第一,业务范围狭窄,导致信托机构的盈利水平明显偏低。我国信托业的通病就是各机构的业务、结构非常单一,产品同质现象严重导致同业竞争激烈。2010年4季度末的数据表明,信托行业的利润只有158.76亿元,而且按资金的运用方式分,投资结构中贷款占54.37%,长期股权投资占15.72%;按投向分,基础产业占34.39%,房地产占14.95%,所以高度同质的业务结构比如带来激烈的竞争和低利润。

第二,信托业的风险处理机制和其他流通机制、退出机制等明显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信托投资行业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信用风险、违规风险等问题,受托人经常违背委托人的意思进行操作,存在较高的相关风险,而且信托公司可能利用立法监管不足的空白,以产品创新为借口进行违规操作,也带来更大的风险,如著名的金新信托事件;另外,信托机构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严重,如上所述,按投向分,基础产业占34.39%,房地产占14.95%,而这些来源中大多数的短期资金却被投到回首期限较长的基础产业和房地产行业,无疑加大风险发生的可能。而且我国的信托业的产品单一,缺乏完善的流通机制,不能保证投资者的实际经济利益。

第三,信托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我国信托业由于受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信托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严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地方政府或管理权限在政府,使得信托公司变相成为为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金库”,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许多信托公司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控制制度明显不够完善,导致信托公司的违规操作以及风险的发生难以控制;另外,有的信托公司作为大的商业银行的控股机构,甚至成为这些银行逃避金融监管的避难所,相关风险无疑由银行转入。

应对信托业相关问题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目前经济政策趋紧,外资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介入,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且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信托业要想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联合采取措施,才能到达更好的解决效果。

一、外部措施。

第一,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大信托业的营销和宣传力度,加强人民对信托也的认识和意识、观念。信托由于是从西方引进来的,虽然在我国也有一段历史,但受实际经济状况的影响,其影响力一直不大。所以,必须加大相关方面的宣传,提高人们的信托意识,才能丰富信托市场的参与主体,信托市场的相关机制才有建立和发展的可能,所以这是解决市场主体不足的重要措施。

第二,加大立法、制度建设和金融监管、引导,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针对当前法律制度不完善和产权界定不清晰的问题,政府必须从根本上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明确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产权归属问题,划清相关责任机制,引导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在产权清晰和权责分明方面,这是信托机构迅速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和制度前提。

二、信托机构自身措施。

第一,信托公司要致力于拓宽业务范围,使产品结构多样化、特色化,避免激烈的同质竞争,可以大力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信托机构只有大力发展自身的信托资金业务,扩大业务的范围和业务的种类,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打造属于自身的特色产品既能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又能避免激烈的同质竞争,提升自身的盈利水平;另外,在当前紧缩性的政策和激烈的行业竞争形势下,信托公司为了克服自身的资金、信息、专业技术的不足,可以适当选择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壮大自身的资金实力,利用它们的信息、专业以及客户优势为自身谋发展,可以将相关业务进行“转包”或“再承包”,进行优势互补。

第二,建立、健全风险处理机制和流通、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信托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服务职能。信托公司应致力于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以及投资资金的退出或流通机制的建设,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控制内部违规操作以及相关的业务风险的发生。

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将法律制度建设和自身相关机制的完善相结合,才能使我国信托业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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