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莉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财政部于2004年8月8日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要求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其特征如下: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我国会计制度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该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属于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在中国依法成立的组织,当然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别强调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分为八章七十六条。除了第八章附则,只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时间外,其余各章均详细规范了会计核算前提、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表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