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君邦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作为经济主体外部的税收,其数额的多少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因而纳税筹划应运而生。
金融企业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一般贷款业务是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按规定其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境外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交的营业税中抵补。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