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芦国庆 沈 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在学理上,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是事实推定的根据。
作为认定事实手段的经验法则。执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对事实的认定过于依赖直接证据,对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且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的案件事实往往不能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倾向无意中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加了办案成本,也使对事实认定的手段或方法陷入了单一化的境地。然而,《证据规定》中明确指出:法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直接认定另一事实成立与否。这一规定实际就是关于证明方法(事实认定方法)的规定,当然也是承认经验法则法律效力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仅凭间接证据也可形成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行政执法要提高办案效率必须利用多元的事实认定方法。

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机理。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主要是利用法律上事实推定的理论,即利用已知某一事实为前提,通过经验法则推论未知事实的存在与否。例如,在生产假冒产品案中,如果没有权利人的授权文件,执法机关就可以认为假冒行为成立。这里的“没有权利人的授权文件”是已知事实(基础事实),经验法则是知名产品一般系权利人或其受委托人生产,构成假冒违法事实就是未知事实(待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