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振祥 林佩辉 林俊松

处理食品类案件,不仅涉及执法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处罚恰当,而且涉及确保质监部门履职到位与免责的问题,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是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关系到违法情节的认定,也关系到执法人员是否涉及渎职的问题,因此,对食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正确认定显得极其重要。
理论上讲,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因果关系。一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食品无证生产行为,破坏了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其危害后果就是扰乱了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二是危害人体健康。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会造成人身伤害,其危害后果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三是妨害公共安全。有毒有害食品往往会造成群体性伤亡事件,其危害后果是妨害公共安全。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正确分析和认定,是办案的关键。
确定性质。处理食品违法类案件,首先要正确认定违法性质,即认定案件是否涉刑、应否移送公安机关。《刑法》追诉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危害后果的大小,如大米和食盐两者都无证生产,但危害后果轻重不同,前者危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后者既危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专营产品管理制度,如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则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有生产、销售违法产品数量越多,其危害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