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秘书长深情追忆难忘岁月

2011-08-04 07:30史婧力
中国船检 2011年10期
关键词:勒斯海员海盗

本刊记者 史婧力

今年底,IMO秘书长米乔普勒斯(Efthimios E. Mitropoulos)将结束其第二个为期4年的任期。卸任前夕,他在接受希腊全球航运新闻网(Shipping News Worldwide)专访时,回顾了任职期间一些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并对海盗、温室气体减排等一些热点话题发表了见解。

每项决策都经过充分商讨

米乔普勒斯指出,无论是新公约的出台或是对现有公约的修订,还是新指南的发布或现有指南的更新,IMO作出的每项决策都是重要的。每个决策都经过了充分商讨及多次慎重的技术分析,这期间还有来自于各成员国专家们以及各国际航运组织的辛勤付出。2011年7月,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了“新船能效设计指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两项船舶能效标准。这是全球强制性GHG减排机制的首次出台,作为重要的技术性决策,此举将影响航运业,尤其对环境改善将发挥积极影响。

2004年,IMO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增加了对主要航道保护的决议。特别是,面对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对通过亚丁湾船舶的威胁,IMO意识到海盗问题的严重性,决定把2011年的海事日主题定为“积极应对海盗袭击”,在努力解决海事问题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提到过去几年IMO的重要决策,我想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2010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修正案草案及其相关规则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上讨论通过。从而保证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全球标准来进行船员培训以及为船员发证,使船员具备操作极具技术性的先进船舶的能力。二是《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首次为拆船业提供了全面的国际法规。三是MARPOL公约附则VI 2008修正案,提供了针对船舶控制排放量更加严格的法规,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控制,此法规对大气环境以及人类健康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那些在港口城市和沿海国家;四是2010年通过,并将于2012年生效的《散货船和油船共同结构规范》(CSR)以及《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章第1条关于船长在150米及以上的新油轮和散货船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在设计和建造上对设计寿命、安全性、环保性、完整性以及详细损毁状况等的特殊要求。五是2006年通过,并于2010年生效的影响新客船的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将关注点更多地放在减少事故发生几率以及改善耐久性方面,提出了“船舶自身要拥有最好的救生艇”的概念,对自2000年起的载客船安全进行了彻底的追溯与检查。并关注现有的规则是否适用,特别是新型和大型载客船。六是2006年开始推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其后IMO大会同意成员国审核机制具有强制性。

三步走解决海盗问题

对于日益严峻的海盗问题,特别是索马里海盗,米乔普勒斯认为,海盗和绑架行为已摧残海事界太久。早在1984年,IMO便开始系统性地处理此类问题;2005年,IMO首次促成了联合国理事会对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关注。欧盟海军(EUNAVFOR)、来自于不同国家的海军以及军用飞机在支持船舶通过海盗高发区均起了关键作用。诸多成功实例均在亚丁湾海域中得以见证,亚丁湾国际建议安全航运通道(IRTC)的海盗行为发生率几乎减至零。总体来说,海盗袭击的成功率在下降,从历史上的40%多降至2011年的20%以下。这个证据毫无疑问的证明了此区域中海军以及IMO发布的最佳管理措施(BMP)的作用。此外,在世界粮食计划署(WFP)对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援运输途中,由于欧盟海军给予的保护使WFP所租赁的货船免于海盗劫持。

但是,由于海盗问题过于复杂,且对任何组织来说,都很难有效地“拔掉这一根深蒂固的刺”。航运业想摆脱海盗困扰,需要联合国、政治与防御联盟,政府、航运公司、船舶营运商、船员等都发挥关键作用。问题的解决需要集体的努力,这就是为什么IMO要选择“协调一致,应对海盗”作为世界海事日的主题,并从今年开始深入进行此项工作。米乔普勒斯指出,我们将在3个清晰的时间层面来寻求解决措施。短期目标是牵制海盗、挫败海盗行为并严惩那些海盗嫌疑犯;中期目标是“挖掘集团犯罪团伙带头人的根基”,加大他们的犯罪难度;长期目标是帮助索马里海域国家的重建,包括建立法律与秩序,这样犯罪将不再是他们的优先选择。

谈到IMO都将采取哪些必要措施来改善船员福利,米乔普勒斯表示,海员以及人为因素是IMO工作的核心。我们把2010年定为海员年,同时确定每年的6月25日为世界海员日,这样的设计就是为了提醒我们,海员在促进安全、安保、清洁海洋的能效航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着眼于未来,通过实施2010《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相关规定以及2006《海事劳工公约》,船员将受益更多。的确,IMO与ILO在海员问题上有很多工作相契合。我们需要付出双倍的努力来解决那些对船员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可以从为海盗行为定罪、通过积极实施旨在保护海员工作期间生命安全的新法规或修正案等相关问题入手,具体如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以及防止船员在封闭空间工作时遇到危险的法规。特别是,要持续、充分、有效地实施航行安全和安保的IMO标准,从根本上保护船员安全并改善船员的工作环境。

欲速则不达

一直以来,批评IMO处理重大事宜过于“缓慢”的声音不断,特别是在解决船舶污染问题上。对此,米乔普勒斯指出,回顾过去,我们可以发现,IMO一直在尽其所能快速回应各大主要问题。事故发生后,IMO总是以最快的速度采取相应措施,以呼吁、通告、特别会议等方式着手进行现存法规的修改以及制定新规。比如,在14个月内,对1994年发生的爱沙尼亚号(Estonia)沉船事故进行了彻底评估检查,带动了船舶设计以及建造的重大变革,并在1999年和2002年的埃里卡号(Erika)以及威望号(Prestige)事故后,修改了淘汰单壳油轮的日程。2000年,IMO对乘客安全做了全面回顾,并对一整套法规做了修改并于2010年生效。IMO同样采用了1997年的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并于2008年做了修改;开发处理GHG的技术与营运措施,并于今年7月采纳为强制性措施。

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及近期通过的GHG减排措施,对整个航运业来说,的确是一个重大突破并且获得普遍认可。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曾以个人名义给我致信,表达他对第62届IMO海安会重要成果的祝贺。他表示,“事实证明,IMO在全球航运减排措施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确实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进步”。

我曾多次提及调节国际航运的必要性,在各个技术方面,立足全球,避免实施对业内营运和发展形成潜在阻碍的单边或区域性措施,并避免对提高安全或改善环境措施产生负面影响。我相信,IMO所采取的举措,特别是在气候变化的舞台上,应真正致力于强调IMO的作用上,也许,IMO的举措可以告诉大家,单边行动并不符合国际航运业、其他业界的利益,也不会益于环境和后世子孙。

对于希腊船东协会一直倡导的航运碳排放税提案是否有可能拿到国际议程上讨论,米乔普勒斯表示,此事由IMO成员国决定。我相信,通过成员国的商讨,一定会作出正确的选择。在这里我想再次重申的是,对于最终采纳的措施,我们必须彻底并深入地讨论。匆忙作出决定只会对我们为之保护的良好立法产生负面影响。假如我们选择了“快车道”行进,就可能将立法推向危险的边缘,反而无法达成我们的减排目标,或表明这样的行为只会给航运带来不必要的花费。我们必须要以谨慎的态度去做实事,而不是只提出一个“肤浅”的“官僚主义”的解决措施。

功绩留与他人评说

回首自己作为IMO秘书长的8年任期,米乔普勒斯感慨万千。他表示,我与IMO结下了长达45年的不解之缘,站在IMO的舞台上,我很高兴地看到,航运业这个占人类运输需求最大比例的行业在持续不断地进步着——特别是,安全记录以及环保表现正在日益改善。作为IMO的秘书长兼CEO,我努力以身作则,把握分寸与轻重缓急,激励并鼓舞着整个IMO的秘书处;为IMO的工作提供战略以及政策导向,保证这个组织可以迎接不断变化着的挑战。至于我任职期间的成绩,希望留给他人评说。在今年年底任满后,我将把多年服务于IMO和航运业时最精彩的成就化作我最珍视的记忆与大家说再见。我已实现了我的梦想:一个团结一致的IMO,可以在决议时统一意见、可以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发展、可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最大限度地达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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