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临床药师处方权的内容及其实现

2011-08-06 07:35:12黄姝颖沈春明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重庆市400016
中国药房 2011年34期
关键词:培训

黄姝颖,沈春明(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重庆市400016)

2010年2月24日,卫生部起草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社会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与2002年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临床药师这一领域有较大的改动幅度。该意见稿不但规定了二、三级医院必须拥有临床药师(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还在第39条中单独罗列了临床药师的工作职责,其中第一点提到“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实施”,并在第二点中强调“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这实际上是对临床药师工作开展的一种督促,强化其法律责任是为了临床药师能积极参与到临床药物治疗中,打破目前临床药师没有(或少有)发言权的局面。既然要承担对药物治疗的责任,与之相应的就有参与药物治疗的权利,而要参与用药决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赋予其一定限度的处方权,这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已得到实现。而在我国,由于对处方权的认识太过保守,相关法律法规较为滞后,使得临床药师参与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权利迟迟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而成为一纸空谈。要解决这一问题,需了解到底什么是“新医疗”环境下的处方权?我国临床药师是否有资格获得处方权?又应获得怎样的处方权?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探讨。

1 “新医疗”环境下的处方权

随着医疗分工细化及各领域的深入发展,医师已逐渐不再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尤其是临床药师的出现及给予护士处方权的呼声日益增高,使得参与处方的人员有不断演变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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