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晓灵

2010年,一系列关于“小姐”的事件牵动了媒体敏感的神经。7月5日,东莞警方为了显示扫黄决心和力度,将一名缚住双手、赤裸着双脚的“小姐”像拉动物一般用绳子牵着指认现场,并在镇电视台播放;9月,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又向预设为“小姐”的“发廊女”的家属寄发了贴有照片的所谓“挽救信”。而在此前,河南郑州公安局在扫黄过程中,也曾赫然公布了一些“卖淫女”的裸体照,一系列对有卖淫嫌疑的“小姐”的公开侮辱性执法行为伴随着媒体的聚焦和散播,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对此,赞扬者有之,说非此等严厉执法不足以彻底铲除黄祸,但更多的是对其执法理念的质疑和批驳,这些批驳大多站在“法”的高度,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批驳中国传统法家式“羞耻刑”的角度进行评论。勿容置疑,单个执法者的粗暴行径确实应该受到文明法的质询,但仅仅从法的视角去评论事件本身,多少有点避重就轻、隔靴搔痒之嫌。
法是现代社会带有强力性质的暴力制约,是一个社会的最后屏障。换言之,法是一个社会最后的底线,法若崩溃,社会的毁灭将不可避免。在极富激情的柏拉图看来,人类社会的理想王国正是因为置身于品行高贵,不谋私利,几近于神的“哲学王”的昊昊光辉之下,才显得至善至美,光芒万丈。只有当他非常失望地意识到人性的阴暗和孱弱后,才极为矛盾地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法律之治”的预设,不难想象,苦心孤诣,誓为人类构想理想乐园的柏拉图此时的心情是何等无奈和悲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