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价逃费案”的几点反思

2011-08-15 00:49陈珍建
西部 2011年12期
关键词:省高院执法者平顶山市

文/ 陈珍建

对“天价逃费案”的几点反思

文/ 陈珍建

2011年1月12日,人民日报以《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偷逃”背后的“天价”》为题报道了时建锋短短8个月诈骗368万元(两辆车平均每天1.5万余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案,引起社会和舆论的普遍关注。次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1月16日,河南省高院和平顶山市中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最新情况,决定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之后,河南省检察院明确表示:将依法启动追责程序!

天价逃费、无期徒刑、纠错问责接踵而至,不禁令人惊叹、困惑。笔者在惊叹、震惊、困惑之余,更愿意从中反思本案带给我们的教训和经验,促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

反思之一:严格执法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执法者自身免受伤害的重要保障

(一)必须时刻牢记执法本是双刃剑。多年来,执法者习惯于对他人执法,并在内心深处把自己异化为执法之剑,形成了只能刺他人不会伤自己的思维定势。开展的各种教育整顿活动,我们总是从法治、从保障人权等角度高谈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重要意义,但很少谈到这也是保护执法者自身免受伤害的重要举措。

就天价逃费案而言,假如检、法各机关都严格执法,不是在基本事实和证据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起诉、判决,就没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坦承的:该案存在司法不公,法院内部管理有很大问题1;就没有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因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被免职,刑一庭庭长侯晓宏因领导不力、失职被免职,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任建军因主持审判委员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被停职检查,平顶山市中院院长郭保振因干部教训培训管理不到位被诫勉谈话;就没有平顶山市中院向河南省高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并被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通报批评。2也没有平顶山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武方晓向新华社记者表示的:本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存在失误和瑕疵,将向有关办案人员问责。在短时间内,法、检两家对本案启动问责机制,多名法官和检察官被问责。这再次警醒我们:执法本是双刃剑,随意乱舞,运用不当,伤害的不仅是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还会伤害执法者自己。因此,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而慎重地使用手中的执法权,不仅仅是法治建设的要求,更是保护执法者不被自己的随意执法行为伤害的基础和前提。执法者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把“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从看成“为别人好”变成“为自己好”,从而把“要我严格执法”变成“我要严格执法”,做到工作不失职,执法不越权,用权不违法,既防止超越程序法规滥用执法权,又防止放弃法定职责不行使执法权,严格依法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3

(二)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执法观念是执法活动的灵魂。因此,确保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必须理念先行,才能防止执法之剑随意挥舞,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执法者要敢于正确面对各种干扰、阻力、压力、诱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执法权。尤其要正确对待和处理舆论与办案的关系、领导指示与办案的关系、群众呼声与办案的关系、人情金钱与办案的关系,坚决防止脱离法律和事实,办所谓的“民意案”、“政治案”和“关系案”、“金钱案”。

二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反思天价逃费案,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在基本证据 和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起诉、判决,既不对当事人讲公平,又不对法律和社会讲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承担着更加重大的责任。因此,检察官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最高的价值追求,化为自己不可放弃和动摇的责任。

三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执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犯罪的追究依法进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应该是我们发自内心,一刻也不能忘记、不能推卸的责任。执法者要深刻意识到执法权不是自己的,而是人民和社会的,自己只是受雇行使;不是依附于身的,而是依法赋予也可以依法剥夺的;不是为自己牟取好处的,而是为社会正义、公平、稳定、和谐、发展服务的。同时,执法者还要有正确的政绩观,克服过分的邀功心理、取悦领导心理,把严格依法执法、踏踏实实做事看成最好的、最安心的政绩,正确处理执法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实际工作与政绩考评的关系,决不能为了多出“政绩”而牺牲公正。

四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理念。执法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体系中比较特殊和强大的权力,缺少监督必然会产生异化,而异化的后果必然是危害社会最终也危害自己。从这个角度说,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督确保规范执法,本身就是对执法者的支持、关心和保护。因此,执法者应该欢迎监督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必须严格执行程序法规。执法者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严守纪律,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职责,行使好职权,也才能使自己免受违法执法之害。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注重平时的作风养成。执法活动面对着形形色色的不确定情况,很容易使执法者冲动、盲动而违法执法。平时对自己严格要求,养成了严谨、细致的良好作风,在突发情况下就会冷静、理智地考虑并选择合法又恰当的行为,防止造成危害社会、他人和自己的后果。

反思之二:重证据重质量不仅是执法办案的起码要求,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基本保障

就本案而言,目前还不能断定是冤案;但基本可以说是错案,存在一些重大问题,反映了公检法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对证据、对质量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指出:“此案反映了法官的素质还不够高,责任心不强,在法治理念上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就这起案件而言,法官连基本的事实没有搞清楚,基本的证据没有搞清楚。例如,假军牌为什么能跑8个月?3 6 8万元是怎么来的?据了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所说3 6 8元中有2 0 0万元是罚金,既然是罚金,判决时为什么要再罚2 0 0万元?”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等。

平顶山市检察院表示,此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就已存在诸多疑点,主要有三方面瑕疵:一是对案件中曾经出现的一个名叫“李金良”的人的身份没有查清,这个人曾经以军官身份向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出示了军营建设需要运送沙石请求协助的系列文件;二是关于3 6 8万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数额,没有分门别类计算清楚,给公众造成了误导;三是当时怀疑存在共同犯罪,但是没有进一步查清。

造成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都存在以口供为本甚至刑讯逼供的办案方式。笔者认为,本案之所以在疑点重重甚至“两个基本”都没有搞清的情况下被起诉和判处重刑,依赖的主要证据和事实大致在两个方面:一是危害后果的事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具了时建锋的两辆车用假军牌偷逃过路费3 6 8万余元的证据;二是时建锋在被判决前一直坚称是自己一个人作案。虽然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也注意到了可能有其他人参与犯罪,并正式向平顶山市检察院发出了补充侦查建议,但补充侦查没有取得进展。

危害后果的客观存在、被告人坚称是自己作案,这大概是检察院敢起诉、法院敢判决的底气所在。从证据和事实的角度看,“被告人坚称是自己作案”只是口供,而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其他合法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口供或者主要依据口供就大胆追究刑事责任,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证据意识欠缺,在收集、审查、把关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偏差,在办案实践中过分依赖口供、忽视其他证据。我国法律作出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口供是法定证据等规定,这为破获案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也形成了很多案件主要依靠口供的现实。部分执法人员至今仍然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把口供视为最重要、最简便、最有效的证据,甚至奉为“证据之王”。部分执法人员把法律规定的“如实供述”曲解为有罪供述,不拿下有罪供述誓不罢休,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强迫他们“履行法定义务”。

重证据、重质量,必须全面提高办案能力。

一是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质量意识。办铁案必然靠证据说话。要严格把握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坚决克服重口供轻证据、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倾向。要全面收集证据,正确处理无罪推定与侦查假设的关系,做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一视同仁,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一视同仁,实体证据与程序证据一视同仁,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一视同仁。审查起诉环节是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证据把关的最后和最重要环节,必须全面、认真、仔细,坚持全面核实、完善证据体系,客观地、一视同仁地核实、评价、使用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确保被起诉案件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二是实现侦查模式转换。要增加办案的科技含量,运用先进的装备和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地、合法地、有效地收集、固定其他证据,逐步将“由供到证”的旧侦查模式转化为“由证到供”的新侦查模式。

三是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养。侦查、起诉、判决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执法、司法人员与罪犯较量、博弈的过程。执法人员能否取胜,不仅取决于装备设施等硬件,更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办案智慧、策略和技能。因此,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必须使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境界。

四是强化诉讼监督。结合天价逃费案的办理过程看,诉讼监督尤其是侦查监督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重视和思考:对重大、敏感案件,如何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如何引导侦查机关查明重大疑点和案件基本事实?如何在补充侦查中发挥有效的引导、监督作用,防止“补而不查”?在证据和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

反思之三:实事求是、及时纠错问责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

本案判决被报道后,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和舆论的普遍关注。作为漩涡中心的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院、平顶山市检察院均积极作出了应对,并没有遮遮掩掩捂盖子,而是及时启动了自查和纠错问责机制。

2 0 1 1年1月1 3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1月1 4日,张立勇要求主管刑事、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召集省院刑庭、审监庭调阅案件卷宗,认真审查。1 4日,平顶山市中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1 5日晚,张立勇主持召开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听取平顶山中院对本案的汇报,研究分析案情,随后又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1 6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和平顶山市中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本案最新进展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情况。1月1 8日,平顶山市检察院也公开坦承本案存在失误和瑕疵,已经撤回起诉,并将向有关办案人员问责。

这样迅猛的司法纠错、问责,在中国实属罕见。从根本上说,法律工作者的最高追求和价值体现,就是用自己的行动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无疑,及时、有效地纠错问责,同样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因为,司法只能尽最大努力杜绝冤案、减少错案,但一个案子涉及的因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错案难以避免。既然错案难以避免,就要有坦然的胸怀来面对,就需要有效的纠错机制来让案件处理回到公平正义的轨道。一方面,切不可为了面子、为了推卸责任、为了掩盖错案,而制造更多、更大的错误;另一方面,要依法查办和公正处理错案,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追究责任,理性对待舆论、民意、领导批示,不可因着急、浮躁而造成新的错误。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如果有错不认、不纠,反而会伤害司法权威。

反思之四:积极客观应对涉法舆情不仅是化解舆情危机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客观要求

司法要取信于民,一个基本条件是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让公众感受到合乎逻辑的实体正义结果。司法公信力是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与司法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从社会现实看,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尚处于较低的状况,这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有关,也与司法宣传和舆论引导不足有关。

近几年来,社会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的发展给政法工作及舆论引导带来不可回避的新挑战。不容置疑,舆情聚集表达出的社会关注,有利于促进及时、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如何对待和办理舆情关注事件(案件),这既是政法舆情的焦点和核心,又是政法舆论引导的基础;如何及时、得当、有效地应对和引导舆情,给公众一个合法、合理、合情、公平、正义的“解题”过程和答案,提升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是各级政法机关面对的新课题。就本案而言,居于舆情漩涡中心的法、检两家,在高度重视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高度重视社会舆情的监督功能、真相功能、普法功能与公信功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披露事情真相,坦承错误并纠错问责,既回应、平息、引导了舆情,又向公众表明了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和决心,不仅无损于司法权威,反而有利于改善司法形象,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当然,本案最终能否重塑司法公信力,还要看河南方面是否有勇气、有决心、有智慧去查清隐藏在案后的“主犯”和“内鬼”,查清公众质疑、关注的要害并公开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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