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平秀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效益分析
■雷平秀
我国新颁布的颇具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理论研究的深化,实证试点的成果,此规则颁行实施至今已一年多,纵观我国各地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实践,其实际成效与颁行之初的社会预期和大众的憧憬可谓相差甚远,全国范围内能够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典型案例聊聊可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较大的阻力和障碍。文章从经济效益方面着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行的成本与阻碍,从效益的实现来完善此规则的有效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运行、维护和变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人们把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安排以及规则结构的成本和收益加以比较,选择在当时当地运行收益大于运行成本的制度,那么这项制度就是优化制度。
1.立法成本。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所花费的时间、信息等资源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