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绩工程”屡禁不绝的原因与对策

2011-08-15 00:43王雯娜
群文天地 2011年18期
关键词:政绩决策领导

■王雯娜

浅析“政绩工程”屡禁不绝的原因与对策

■王雯娜

所谓政绩,就是领导干部施政的成绩。而“政绩工程”,是指不顾发展的可持续性,竭泽而渔,拼凑出一个地方发展的某些项目、工程等,这些项目和工程多数是劳民伤财,大多数公众没有得到实惠,只是让少数领导干部急功近利,获取诸如嘉奖、立功、荣誉称号等政治荣誉以及各种利益,以达到个人升迁或沽名钓誉的目的。本文探讨我国“政绩工程”不绝的内在原因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政绩与政绩工程

政绩,就是领导干部施政的成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古人云:政者正也。由此可以说,政绩也可讲“正绩”。谓之”正”既是指此官员的工作成绩是在正道上干出来的,不是靠坑蒙群众、搜刮百姓、违法乱纪、搞歪门斜道弄出来的。政绩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它在整个领导干部的工作考评过程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由此可知,政绩不等同于政绩工程。我们需要政绩,但不需要政绩工程。

二、政绩工程屡禁不绝的原因分析

1.急功近利的思想作怪。俗话说“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今不少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在意的不是造福一方而是如何干出“政绩”特别是干出能让上级领导目睹的“政绩”。外在的、显眼的工程项目成为这些领带干部的首选。

2.政府信息不公开,公共财政支出不透明。主要包括(1)政府本身信息的公开(2)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的公开(3)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内部信息的公开这三个方面。都包含公共财政的公开: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3.当今政绩考评体系的不健全。我国传统的政绩评体系有其合理性,对于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政绩的考评往往停留在就绩论绩和收集情况的层面,为了考评而考评。缺乏进一步的综合和分析,而通过考评去评价干部,使领带干部有所作为的初衷也因此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以来,政府管理与世界接轨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传统政绩考评体系局限性日益凸显。

4.是源于政府或政府官员的寻租动机。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润、利益、好处。寻租,即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指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有的企业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

三、如何根除“政绩工程”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政绩观是求真务实的政绩观,核心是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政绩?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民之所需政绩,是能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政绩,是能解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事。它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第二怎样树政绩?树政绩的根本途径是将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脚踏实地工作,俯首为民办事。

第三为谁树政绩?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政绩的追求说到底是为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公共财政透明化。腐败总是在黑暗中进行的,之所以会有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根源就在于信息不公开。

政府信息是政府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对一些政府部门来说,掌握着信息就是掌握着权力,信息的垄断意味着权力的垄断,政府信息的公开随之失去的是权力带来的租金或“灰色收入”;政府信息是政府工作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

3.完善健全政绩考评体系。从杜绝政绩工程的角度看,首先要明确政绩考核制度的主体及责任。

考评主体应包括:人民代表和群众,尤其是基层的人民代表和群众;大众媒体;专业的社会评估机构。

政绩的考评应包括:上级领导评价。上级领导一般最为了解下属的工作性质,观察其对上级所作的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及完成情况;同级评价。同级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生活接触比较多,对领导干部的为人处世了解较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领导干部的真实工作与生活情况;下级评价。下级是行政决策的执行者,他们对领导干部的行事作风和决策在实际执行中的运行情况有独到的见解。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多双眼睛的关注,监督力度的增加对杜绝政绩工程有十分重要意义。

4.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惩“政绩工程”。政绩工程屡禁不绝的另一个原因是当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时不用承担责任。所有应该对重大决策进行审验评价,并依法追究决策人渎职失职责任。纳税人的钱不可以乱花,不是用来摆阔,不是用来塑造干部形象的,决策者必须为自己的决策后果承担责任。“政绩工程”的出现就应该有相应的处罚条例可循,不能总等到领带干部出事了才开始清算他整出来的“政绩工程”。

[1]闫相国.“政绩工程”及其治理[J].理论探索,2005(4).

[2]张咸龙.略论财政公开[J].改革纵横,2005(3).

[3]杨光来.健全完善政绩考评体系[J].学习论坛,2006.

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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