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佳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食品的加工、生产、流通、消费跨越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使食品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农业和食品生产大国,诸多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食品工业保持着蓬勃发展的态势,食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据海关统计,2008年初级产品进口贸易额3627.76亿美元,食品和活动物的进口贸易额已经达到140.5亿美元,2009年前9个月进口贸易额分别为2013.19亿美元和107.97亿美元。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品种逐年增加,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2006年我国从美国进口的食品的合格率为99.09%,2007年上半年,中国从日本进口食品的合格率为98.9%,从欧盟进口的食品合格率是98.8%,从美国进口食品的合格率为99.3%[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将近有1%左右的食品是不合格的。导致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进口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力的执行主体依照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行为。它是整个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有食品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技术监管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和联合执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