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滨
(江西省直工委党校,南昌 330077)
纵观大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①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规定证人制度的法条总共不超过10 条,分别是第45、47、48、49、97、98、99 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41、142、143 条。而且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证人害怕作证、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保护措施不够等问题。但在台湾地区,除了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详尽地规定了证人制度外,还于2000年公布了《证人保护法》,加强对证人的保护。鉴于海峡两岸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相通性,在当前刑事诉讼修改的过程中,研究台湾地区刑事证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其在法律传承方面的有益经验,能为大陆的刑事证人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证人是刑事证据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证人证言也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其他证据的重要来源,还是审判机关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但是证人证言也有可能由于证人的认识水平、表达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由于证人的情绪变化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为充分发挥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予以规范。证人制度一般包括证人的含义、证人适格问题、证人的权利义务、讯问证人的程序等具体规定。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的资格没有限制,任何人只要知道案件事实都可以成为证人。台湾学者定义证人为“在刑事程序中陈述自己对于犯罪事实所见闻之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