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礼:中国传统婚律的渊源

2011-08-15 00:46杨有军
黑龙江史志 2011年9期
关键词:纳吉婚约要件

杨有军

六礼:中国传统婚律的渊源

杨有军

本文首先介绍了“六礼”的内容及其沿革;其次分析了“六礼”中最重要的“纳征”礼与中国传统婚约的关系,认为“纳征”就是订婚(1),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最后,通过考察中国历代婚律对婚约的规定,得出婚律源于“六礼”的结论。

六礼;婚约;婚律;渊源

在中国古代,在律令发生以前,礼独负法的作用,婚姻须依礼而行。“而婚姻仪注之最要者,实为六礼。”(2)周礼所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可以说是把先代婚姻成立条件归纳成礼制,又成为后世婚律的先河。本文之主旨,即从法制史的角度研究“六礼”对中国传统婚律的影响及其源流关系。

一、“六礼”及其沿革

传统中国,婚姻的意义之所以重大,是因为它是两个家族的联系纽带,而不是男女当事人的事。“士及其以上等级的男女联姻不再是两个人的情感和生活的需要,甚至也不仅是事关男子父母兄弟的家务事,而是关系男子所属的大家族,乃至宗族的大事。男子不仅为个人娶妻,更是为父母娶媳,为家族娶妇。”(3)《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从《礼记·昏义》对结婚过程的描述可知,周礼所规定的婚姻已经由购买婚过渡到聘娶婚,男子以聘之程序而娶,女子以聘之方式而嫁。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就成了聘娶婚的程序要件。由于“其仪有六”,故后世称之“六礼”。

纳采,一般指男家为了和女家“合二姓之好”,先遣媒人“下通其言”,然后再派媒人向女家送求婚的礼物。作为六礼之首,从形式上看,婚姻一般都是由男方主动提起,女方则是被动的承受者。同时,纳采之时,男方通常用雁作为彩礼,女家收下算作允婚,故又有“委禽”之说。问名,一般指男家具书,遣人到女家,问女子名及其年月日时。女方复书以告女方的出生年月及其生母姓氏。纳吉,是指男方问得女名后,“归卜宗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4)。至此,媒人两往两复,双方家长达成了“合意”。纳征,即在纳吉之后,择日具书,遣人送聘礼到女家,“女家一旦接受了聘礼,男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算确定下来了,女方就算有了丈夫,不再接受其他人的聘礼。”(5)请期,即指男家选定成婚日期,请媒人通知女家,所以请期实为“告期”,曰“请期”而不称“告期”,表示男家不敢自专的谦敬和客套。亲迎,指男子先执雁到女家家庙拜祭女方祖先,然后先行回家,候于门外迎娶女子入门,“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至此,婚礼即告一段落。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在中国传统社会延续数千年的主要婚姻仪式,六礼也动态发展的。六礼创自周代,但周时礼不下庶人,“因此在奴隶社会阶段,‘六礼’是‘士’以上等级的贵族和平民所实行的婚姻仪式”,具有显而易见的等级和阶级限制。自汉迄于南北朝,帝王立后,皇太子立妃皆无亲迎节目,六朝时期,由于时局艰险,岁遇良吉,急于嫁娶,变六礼为“拜时”,婚姻六礼程序则又全部从略。隋唐以后,皇太子虽增亲迎之礼,但到宋朝,“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6),则六礼仅存其四,反映了宋代品官、诸王实行传统的六礼仪式,士庶人则对六礼有了简化。后来宋代理学家朱熹在他的《朱子家礼》中又并纳吉于纳征,则六礼实归为三礼。明洪武时朝廷明令士庶一遵朱子家礼,用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庶民和品官在婚礼仪式上的不同。清朝时的婚姻又加入成妇和成婿之礼,细分为九。

可见,婚礼繁目细节因时变化、因地易俗,不能统一,但六礼的核心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一直是中国传统婚姻仪式的主骨架。一如陈鹏先生所说的“历朝定嫁娶之仪,均奉为圭臬,代代相仍,略无增损。”就婚礼的意义而言,实质上等同于现代婚姻法上的婚姻的实质要件,各种奇异的不合社会习惯的非常态婚姻,一切都是以礼作为判断取舍的根据。就婚姻的仪式而言,是婚礼的具体表现,实质上等同于现代法中婚姻的形式要件。“故嫁娶方法归一,莫可或违,违则视为失礼,甚或不以正当婚姻目之。”(7)

二、“纳征”与婚约的关系

六礼中最为重要的是纳征礼,它是整个聘娶婚中承上启下的一环,是婚姻成立与否的标志,同时又是最具有生命力的一环,至今仍深深的影响着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所以有必要对纳征的含义加以详细地分析。

《仪礼·士婚礼》记载:“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郑玄注称:“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昏礼。用玄纁者,象阴阳备也。束帛,十端也……俪,两也。执束帛以知命,两皮为庭实。皮,鹿皮”。据此可知,纳征的礼仪程序与纳采、纳吉大体相同,惟以丝帛与鹿皮为贽礼,不用雁。根据郑玄的解释,行纳征之礼时,置两张鹿皮于庭院中,使者在庙堂上手执十端丝帛向女家主人致辞,传达男家行聘定婚的意愿。使用玄纁之色,意在象征男女婚配、阴阳交合,而两张鹿皮也寓成双成对之义。

行过纳征之礼,婚姻即告正式成立,所以“征”即为“成”,“纳征”也可称为“纳成”。孔颖达疏《仪礼·昏义》:“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程子也说:“征,证也,……用皮帛以证成男女之礼也”。(8)后世习称为“放定”、“下定”、“定聘”等,也是因为此时婚姻已完全确定。又因为纳征不用仅具有象征意义的礼物,而用实质性的丝帛财物作为聘礼,所以也称为“下财礼”、“彩礼”等。

学界对于“六礼”与订婚的关系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等同于现代的订婚,请期、亲迎为成婚的礼仪。“依古礼,婚约之形式的要件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礼为定婚,而后二礼乃成婚的仪注。”(9)另一种观点认为六礼中“纳征”之礼和订婚相当,如“纳征,就是订婚……”(10),“按照‘六礼’,纳征就是定婚,……”(11)。这些学者基本上认同“纳征所以证婚约之成立”,并且看重聘财在婚姻成立中的重大意义。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与分歧,究其原因是看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六礼前四礼为订婚,而后二礼乃成婚的仪注”的观点,是受近现代婚姻法将订婚和结婚完全分开观念的影响,强调了订婚和结婚是婚姻的两个不同阶段,这种分类法的参照系是近现代的婚约理论,虽不乏一定的意义,但或多或少的掩盖了纳征在中国传统婚姻中的关键地位。而第二种观点强调“纳征”程序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的关键地位,看到了在中国传统婚姻中,聘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与意义。《曲礼》之所谓“非受币不交不亲”,《坊记》之所谓“无币不相见”,都表明无“币(即纳征)”不成婚。从婚姻礼仪的整个过程看,纳采、问名、纳吉只能说是婚姻的前期准备,惟有发展到“纳征”这一步,才正式进入婚姻的实质性阶段。

三、婚律源于“六礼”

“婚姻立法在中国古代是伴随着‘礼’的形成而逐步产生的。”(12)礼在传统中国有着至高无上的意义。在中国古代,民事往来的行为规范是以礼的形式出现的,礼被用来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虽然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却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旨在明确所有社会成员的“分”即权利义务。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许多儒家的礼仪都被纳入法律,关于聘娶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也自然逐渐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使得作为传统婚礼的仪式的“六礼”不仅具有个体内心的道德谴责和外在的舆论压力,更具有了有形的硬性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揆诸现有的历史资料,婚律对婚礼的保障可能始于晋代。《晋书·刑法志》:“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这可以说明晋律中已有规范嫁娶程序的条款,只是因为晋律现已不可考,还不能称为定论。可考的是唐以后的婚律。礼制方面的聘娶婚,由纳征而成,自唐律以后,即以交换婚书或收取聘财为婚约成立要件,用来保障六礼中纳征的效力。《唐律·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虽无许嫁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可见,有唐一代视聘财为结婚要件,婚书可无,而聘财不可或缺。唐代诗人白居易做官时在一个判文中就写道:“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聘财已交,亦悔而无及,请从玉润之诉,无过桃夭之时。”(13)宋元规定与唐代大致相同。明清律也规定,“男女定婚之初,要“写立婚书,依礼嫁娶”,“若许嫁女以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女嫁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亦是”。明清律对婚姻的规定与前代虽稍有差异,但也一以贯之的强调了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通过考察“六礼”的内容及沿革,纳征与婚约的关系,以及中国传统婚律中有关婚约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六礼”与中国传统婚律的源流关系:纳礼入律,出礼入刑。正如台湾著名法制史学者陈顾远先生所谓,“以婚礼亲成男女,使民无嫌,以为民纪,此婚礼之所以存在也。然礼之节目繁琐或非质者所愿遵,且对于旷夫怨女之救济,又或礼之所穷,于是除济之以政外,并须齐之以刑焉。……齐之以刑云者,即出乎礼而入于刑之谓,乃后世律之所由起也。”(14)

注释:

(1)根据对建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知、批复,以及论文专著的调查,笔者发现,我国立法者、政府机关、专家学者基本上认为婚约、定婚、订婚的法律意义是一致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混用,如有?“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婚约的成立亦称定婚或订婚”(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4版,第72页),“定婚,订婚约也。”(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8月第1版,第282页。)等类似表述。

(2)徐朝阳:《中国亲属法溯源》,商务印书馆发行,1930年4月版,第112页。

(3)祝瑞开主编:《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378页。

(4)《仪礼·士昏礼》郑注。

(5)方川:《媒妁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47页。

(6)《宋史·礼志》。

(7)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77年8月第5版,第292页。

(8)《二程集》。

(9)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10月第7版,第227页。

(10)孙晓:《中国婚姻小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第47页。

(11)张涛:《中国古代婚姻》,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57页。

(12)祝瑞开主编:《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394页。

(13)白居易《长庆集》卷四十九。

(14)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77年8月第5版,第298—299页。

[1]徐朝阳.中国亲属法溯源[M].北平:商务印书馆,1930.

[2]叶孝信.中国民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3]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方川.媒妁史[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

[5]孙晓.中国婚姻小史[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6]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7]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台湾:三民书局,1988.

[8]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台湾:三民书局,1987.

[9]张涛.中国古代婚姻[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

杨有军,安徽枞阳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律师,现供职于成都农商银行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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